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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甲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号:
案由: 故意杀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复核
发布日期: 2024-02-19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崔某甲,男,满族,1975年出生于河北省承德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承德县。2019年9月5日被逮捕。现在押。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20年9月29日以(2020)冀08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崔某甲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1年11月4日以(2021)冀刑终1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复核期间,根据被告人崔某甲申请,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秦辉为其提供辩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2019年8月24日5时许,在承德县被告人崔某甲与哥哥崔某乙(被害人,殁年64岁)共同居住的家中,崔某甲酒后向崔某乙要200元钱赶集,崔某乙给崔某甲100元钱,崔某甲嫌崔某乙给的钱少,与崔某乙发生争吵,后崔某甲用家中菜刀将崔某乙砍、割而死。其间,邻居冯某、孙某阻止崔某甲继续杀害崔某乙,被崔某甲持刀撵出院外。经鉴定,崔某乙系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合并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从被告人崔某甲处提取的作案工具菜刀等物证,证人冯某、孙某、何某、朱某、尹某、崔某丙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崔某甲因琐事持菜刀砍、切兄长头颈部,且不顾他人劝阻继续行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对于辩护律师提出本案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崔某甲有坦白情节,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崔某甲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五)项、第四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不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冀刑终192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崔某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二、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冀刑终192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崔某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三、发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姗
审判员 郑 薇
审判员 周 军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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