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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号:
案由: 故意杀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复核
发布日期: 2024-02-06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祝某,男,汉族,1965年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天门市。2020年7月1日被逮捕。现在押。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指控被告人祝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2日以(2020)鄂96刑初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祝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祝某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1年12月29日以(2021)鄂刑终1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复核期间,根据被告人祝某申请,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曹佳宁为其提供辩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2020年6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祝某因怀疑其妻与被害人曹某甲(殁年60岁)有不正当两性关系,携刀至湖北省天门市曹某甲家,与曹某甲发生争吵并打斗。祝某持刀捅刺曹某甲颈部、胸部等处,致曹某甲因单刃锐器致伤颈部及全身多处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随后,祝某将尸体弃至曹家房屋北侧树林一废弃厕坑中,清理曹家地面血迹,并将大门钥匙等丢弃后逃离现场。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根据被告人祝某供述提取其作案后丢弃的被害人曹某甲家大门钥匙等物证;门诊病历等书证;证人王某、曹某乙、马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证明从曹某甲家卧室、厨房分别检出祝某血迹的DNA鉴定意见;证明祝某带领指认并打捞出曹某甲尸体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打捞及侦查实验视频和被告人祝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祝某持刀入户行凶,杀人抛尸,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祝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对祝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祝某认罪悔罪、建议不核准死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五)项、第四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不核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鄂刑终194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祝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二、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鄂刑终194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祝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三、发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东青
审 判 员 李红伟
审 判 员 彭 锐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程 韫
书 记 员 刘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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