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张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案号:
        (2024)津03执33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2-02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津03执33号
郭某、张某某、岩某某:
关于郭某、张某某、岩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本案作出的(2023)津03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裁判庭移送本院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共计549095.83元,其中275000元随卷附缴款凭证,274095.83元扣押在案。现前述款项均已上缴国库。本院刑事裁判庭移送的(2023)津03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所列事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