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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应培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74执126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6-15
案件内容
北京金融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74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万达普惠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华,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旗,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柳应培,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广州万达普惠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柳应培仲裁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衢仲字第2-1410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柳应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州万达普惠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柳应培支付借款本金1283.31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元。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3)京74执126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柳应培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合计1150.32元,上述案款扣除执行费50元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广州万达普惠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发放案款1100.32元。本院查封被了执行人柳应培名下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对该车辆进行处置。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柳应培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广州万达普惠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柳应培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广州万达普惠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本金1283.31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0元,已执行1100.32元。经申请执行人广州万达普惠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柳应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柳应培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柳应培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已由申请执行人广州万达普惠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确认。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柳应培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万达普惠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柳应培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守国
审 判 员 刘 辉
审 判 员 郭 杰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蒋良帅
书 记 员 曲赞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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