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抢劫罪、赌博罪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号:
无
案由:
抢劫 赌博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复核
发布日期:
2024-02-18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88年出生于山西省五寨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五寨县×××乡×××村,住所地五寨县××小区××楼×单元×楼东户。2019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在押。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赌博罪一案,于2020年5月12日以(2020)晋09刑初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1年10月20日以(2020)晋刑终1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一、关于抢劫事实
2010年1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一把单刃刀在山西省五寨县城乘坐被害人王某某(女,殁年33岁)驾驶的晋××××××号出租车。当车辆行驶至五寨县×××乡××××村村口时,王某让王某某停车,持刀向王某某索要钱财,王某某拿起车上的电台喊话器欲呼救,王某持刀割断喊话器电线并朝王某某胸部、腿部等处连续捅刺十余刀,致王某某肺脏破裂失血过多急性循环功能障碍死亡。之后,王某将王某某挪至副驾驶位置,驾驶王某某的出租车至五寨县×××村×××路西口,劫取被害人车上的200余元现金后弃车逃走。2019年11月2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被害人王某某的晋××××××号出租车上提取的多处血迹、方向盘毛套等物证,证人周某某、刘某某、梁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证明从提取的出租车方向盘毛套上检出被告人王某的血迹、出租车上的多处血迹系王某某所留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二、关于赌博事实
2019年9月28日、10月2日,被告人王某明知陈文斌(另案处理)等人组织人员赌博,仍接受陈文斌的安排,驾驶自己的晋××××××号汽车先后三次接送参赌人员,非法获利人民币900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朱某、朱某某、徐某、樊某某、黄某某等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参与作案的郭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明知他人实施赌博活动,接受他人安排多次提供运送参赌人员等帮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数罪并罚。王某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王某某,捅刺王某某十余刀,致王某某死亡并劫取财物,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且在潜逃期间又实施赌博犯罪,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晋刑终175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王某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攀
审判员 薛美琴
审判员 王 珂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冀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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