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高某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1127执573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7-04
案件内容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1127执5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某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章某清。
被执行人:高某雪,女,199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某某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某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萍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萍仲字G12819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4557.41元,交纳执行费50元。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退回后公告送达),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未实际履行。
2、2025年6月26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3、2025年3月24日、2025年6月11日两次通过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划拨被执行人588.18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现债权538.18元,未实现债权4019.23元,交纳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对于本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通过约谈申请人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并听取其意见,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倩倩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执行员 申小虎
书记员 李彦泽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