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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甲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号:
案由: 故意杀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复核
发布日期: 2024-02-06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田某甲,男,汉族,1993年出生于河北省故城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故城县。2020年3月10日被逮捕。现在押。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20年11月30日以(2020)冀11刑初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田某甲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1年11月10日以(2021)冀刑终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复核期间,根据被告人田某甲申请,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穆新军为其提供辩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9年春,被告人田某甲与被害人马某甲(女,殁年25岁)建立恋爱关系,后二人订婚。同年年底,马某甲怀孕,两家因彩礼及婚期等事项协商未果。2020年2月,马家提出解除婚约。同月23日上午,马某甲到河北省故城县某医院住院准备流产。同日23时许,田某甲来到故城县马某甲家,向马某甲父亲马某乙(被害人,殁年49岁)提出阻止马某甲流产的要求,马某乙拒绝,二人发生争执,田某甲从厨房取来一把菜刀砍击马某乙头面部、颈部等处数刀,又向受伤倒地的马某乙口中灌注84消毒液,将马某乙头部摁入装有水的木桶并用电线缠绕其颈部,造成马某乙头面部、颈部外伤基础上血液堵塞呼吸道致急性窒息死亡。而后,田某甲翻墙进入空置的马某乙哥哥马某丙家院内,取来菜刀、铁丝、绳索等工具。同月24日4时许,田某甲驾驶马某甲所有的轿车来到某医院,使用马某乙的手机发信息将马某甲母亲田某乙(被害人,殁年48岁)骗出。田某甲驾车搭载田某乙行至故城县××镇某产业园××街时撞上路灯杆致车左前轮损坏后停车,田某甲即持菜刀砍击田某乙头面部等处二十余刀,后驾车来到××镇××村南,将田某乙抛入一坑塘中,造成田某乙头面部及肢体外伤基础上溺水死亡。同日6时许,田某甲弃车步行至某医院附近,联系马某甲见面,后将马某甲带到××镇×××村南树林中,双手扼掐并用裤腰束带缠绕马某甲颈部,造成马某甲急性机械性窒息死亡。同日10时许,田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被害人马某乙家提取的刀身和刀柄分离的菜刀、瓶装84消毒液,从被告人田某甲处扣押的其作案时所穿衣物和被害人马某甲的住院手环,田某甲所驾轿车及车内菜刀和绳索等物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员信息查询单,马某甲准备流产的住院病历,证实田某甲作案时受伤的住院病历等书证;证人田某丙、孟某、马某丙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足迹鉴定意见,证实从马某乙家、被害人田某乙尸体打捞现场、马某甲尸体表面和缠绕颈部绳索上均检出田某甲血迹及从田某甲作案所穿外衣上检出田某乙血迹的DNA鉴定意见,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根据田某甲供述找到马某乙尸体和交通事故现场、根据田某甲指认找到田某乙和马某甲尸体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记录田某甲、田某乙、马某甲活动轨迹的监控视频和行车记录仪视频,微信聊天记录,QQ通话记录,田某甲投案音视频和归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田某甲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田某甲因婚恋矛盾连杀三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田某甲虽有自首情节,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律师提出被害人马某乙和田某乙干涉婚姻自由,对引发本案存在一定过错,田某甲属激情犯罪,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建议不核准其死刑的意见,同意原判不予采纳的意见。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冀刑终16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田某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姗
审判员 郑 薇
审判员 曲晶晶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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