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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福生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74执189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7-05
案件内容
北京金融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74执18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负责人:张翼。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华,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旗,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弥福生,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弥福生仲裁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衢仲字第2-1240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弥福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弥福生支付借款本金3125.01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元。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3)京74执189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弥福生名下房屋,由于系轮候查封且本案申请执行人对该房屋无抵押权等优先受偿权,本院无法对该房屋进行变价。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弥福生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弥福生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本金3125.01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0元。经申请执行人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弥福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弥福生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弥福生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已由申请执行人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确认。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衢州仲裁委员会(2022)衢仲字第2-12400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弥福生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弥福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守国
审 判 员 刘 辉
审 判 员 郭 杰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蒋良帅
书 记 员 曲赞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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