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某凤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执1630号之一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8-29
案件内容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执1630号之一
被执行人:苑某凤,女,汉族,1989年3月6日出生,住所地位于晋州市。
关于本院民一庭移送的对被执行人苑某凤追缴诉讼费一案,2020年9月17日,本院作出的(2020)冀01民终7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5年7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5年7月24日作出(2025)冀01执163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苑某凤已将足额款项缴纳至本院,本案按照执行标的和要求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苑某凤名下银行账户及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万晓东
审判员 岳桂恒
审判员 杨 晋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史潇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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