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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武某某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津0102执恢640号之一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25
案件内容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津0102执恢6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武某某,女,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2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武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经调查被执行人武某某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证券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处置情况如下:
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路××号××商,查封期限三年,即自2025年4月11日至2028年4月10日止,如需续封,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上述房屋系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经查,坐落于天津市蓟州区房屋已不在被执行人名下。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微信财付通账户,期限为一年,自2025年3月31日至2026年3月30日止。到期如需续冻,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账户实际冻结金额过小,暂不予以处置。
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即自2025年4月30日至2026年4月29日止,到期如需续冻,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
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前往被执行人工作单位进行传统查控,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完全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足够财产和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震
审判员 韩 磊
审判员 王志千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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