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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京0119执473号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06
案件内容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京0119执473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4)京0119民初4315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张某某返还张某购卡款441600元(于2024年11月31日前返还2万元,剩余部分自2024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每月28日前返还70266元);如张某某未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确定的时间按期足额支付,则张某有权就全部未返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支付违约金44550元;案件受理费4340元、保全费2980元,由张某某负担(于2024年11月31日前直接给付张某)。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2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9347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张某某2025年4月1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最少10000元案款,剩余部分由被执行人张某某2025年5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每月15日前支付40000元,直至还完为止。”
本院认为,依照我国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不持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5)京0119执473号一案终结执行。
案件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小飞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怀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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