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王某某;李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京0119执56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05
      
    案件内容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京0119执563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4)京0119民初728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李某、王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刘某某借款本息359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5元,由刘某某负担23元(已交纳),由李某、王某某、李某某负担334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因被执行人李某、王某某、李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2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62842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李某某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法院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中的余额扣划后,2025年4月开始每月月底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2500元,直至还完为止。”
本院认为,依照我国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不持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5)京0119执563号一案终结执行。
案件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小飞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怀斌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