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刘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826执1349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5-31
案件内容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826执1349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满族,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满族,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7日执行立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执行立案前已经按照调解书约定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全部款项,刘某某应履行的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之前已经自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某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宇杰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冀宁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