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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桂银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0114执恢164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2-28
案件内容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执恢164号
申请执行人:王锋,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李淑华,女,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赵桂银,女,195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执行人:孙景义,男,195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
住北京市昌平区。
申请执行人王锋与被执行人李淑华、赵桂银、孙景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2015)年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127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锋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500000元及其他经济损失等,我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锋与被执行人李淑华、赵桂银、孙景义达成延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2015)年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127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案中止后,若被执行人李淑华、赵桂银、孙景义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王锋可申请继续执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洪生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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