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杨某某、王某某、北京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京0119执恢68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25
      
    案件内容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19执恢687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杨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王某某、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9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杨某某、王某某、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2850000元,并支付以28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7月3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7月23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4年10月25日恢复执行。
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北京市延庆区某村地界所建86栋大棚进行司法拍卖,买受人伍某某于2024年12月31日竞买成功,并于2025年1月2日全额交纳成交款。2025年1月24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所有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依照我国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不持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京0119执恢687号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建民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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