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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某雨与杨某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104执异981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5-01-15
案件内容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104执异981号
案外人:秦某蓉,女,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才,天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要某雨,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杨某元,男,195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某雨与被执行人杨某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秦某蓉于202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被执行人杨某元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号房××的强制执行行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秦某蓉称,天津市河北区某房屋,秦某蓉于2023年1月1日与被执行人杨某元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3年,现申请人依此合同居住在此房屋内(天津市河北区某)。如继续执行将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特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
秦某蓉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收据等。
本院查明,原告要某雨与被告杨某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本院经审理于2024年4月2日作出(2023)津0104民初17914号民事判决书。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某元名下天津市河北区××号房××,查封期限2023年10月8日至2026年10月7日。申请执行人要某雨于2024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为(2024)津0104执6308号。
另查,涉案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被执行人杨某元,案外人秦某蓉以对承租涉案房屋为由要求排除执行。
本院认为,案外人所主张的权利必须是依法足以阻止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的规定,系争房屋为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经依法登记,现涉案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杨某元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案外人秦某蓉虽然提交了相关证据,但不能证明秦某蓉对涉案房屋享有可以排除执行的权利。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结合本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法院有权查封或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因此,案外人秦某蓉所提出的中止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执行措施之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秦某蓉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如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戴舒燕
审判员  陈伟航
审判员  酒 源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静思
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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