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鲁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京0114执9272号
案由:
公证债权文书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4-01
案件内容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执927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楼大成广场4门8门。
负责人:林朝晖,行长。
被执行人:王姝,女,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执行人:张鲁安,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姝、张鲁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7234号公证书、(2022)京长安执字第27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王姝、张鲁安偿还借款等共计1147000.54元,我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姝、张鲁安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7234号公证书、(2022)京长安执字第27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案中止后,若被执行人王姝、张鲁安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可申请继续执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洪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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