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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号:
案由: 故意杀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复核
发布日期: 2024-02-18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林某,男,汉族,1967年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霞浦县××街道××村××××号,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镇××新城××苑××××××店。2020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在押。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21年11月29日以(2021)闽09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林某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2年6月15日以(2021)闽刑终3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复核期间,被告人林某委托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柏涛、傅程为其提供辩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林某与被害人林某甲(殁年48岁)均系福建省霞浦县××乡××村村民。1993年10月,二人因琐事发生纠纷,林某甲被林某打伤住院治疗,经公安机关调解,林某赔偿林某甲300元医药费,林某因此对林某甲心怀怨恨。1994年1月1日晚,林某来到本村祠堂会场,因要求做庄参赌未果而追打林某甲之子林某乙等人,并拽走林某乙衣服。林某甲得知后赶来索要,双方发生争吵,后被村民劝开。林某回家拿了一把杀猪刀前往林某甲家中,途中遇见林某甲之妻吴某甲(被害人,殁年43岁),即朝吴某甲左腹部捅刺一刀,致吴某甲胃组织被刺破大出血性、感染性休克死亡。之后,林某在林某甲家附近遇见林某甲之子林某丙(被害人,时年18岁),林某又捅刺林某丙左背部一刀,致林某丙重伤。林某来到林某甲家后,持刀连续捅刺林某甲的面部、胸腹部、大腿等部位,致林某甲股动、静脉被刺断、肺脏被刺破大出血性休克死亡。林某作案后潜逃,并于2020年12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调取的被害人林某丙在医院诊治的病程记录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对案发前被告人林某和被害人林某甲之间的纠纷调查处理情况证明等书证,目睹林某作案的证人吴某乙、黄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证人何某某、洪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林某丙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指纹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林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林某仅因琐事纠纷即持刀杀人,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实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关于辩护律师所提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且事出有因,林某亲属代为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建议对林某从轻处罚等意见,同意第一审、第二审不予采纳的意见。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闽刑终332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攀
审 判 员  薛美琴
审 判 员  王 珂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艳
书 记 员  冀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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