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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最高法执监342号
案由: 未知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3-27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执监342号
申诉人(利害关系人):姜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伟成,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韩某,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申诉人姜某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黑龙江高院)(2022)黑
执复19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姜某向本院申诉称,请求撤销黑龙江高院(2022)黑执复196号执行裁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2022)黑01执异440号执行裁定。主要事实和理由:因被执行人韩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哈尔滨中院拍卖被执行人韩某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别墅。申诉人姜某对被执行人韩某享有债权,并向该院主张对韩某名下上述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及申请参与分配。同时,申诉人姜某以某有限责任公司、韩某等人为被告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岗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案涉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参与分配申请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哈尔滨中院、黑龙江高院采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参与分配申请非法院的执行行为所导致,也不是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参与分配申请应由执行实施部门决定是否允许参与分配。二、姜某参与分配的案涉房产一直在执行过程中。姜某于2021年12月28日向哈尔滨中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2022年2月28日,南岗法院作出(2021)黑0103执146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认定案涉房产是韩某名下房产且是唯一财产。哈尔滨中院在2023年6月9日将案涉房产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过户裁定送达到哈尔滨房管局,截止此时执行才算终结。三、姜某自2013年8月购买该案涉房屋,居住至今,并且一直主张权利,是平等债权人。姜某于2014年1月在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诉韩某协助更名过户,于2014年9月在哈尔滨中院诉韩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对涉案房产的实体权利,于2020年8月在南岗法院对房产保全查封,于2021年7月诉韩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对涉案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那某作为普通公民,其代理被执行人韩某行为无效,且代理议价抵偿涉案房产的事宜损害了姜某合法权益。五、哈尔滨中院(2020)黑01执恢68号和(2020)黑01执恢68号之一文书,均为后补且协助执行通知书落款未填写时间。某有限责任公司当时未收到两份裁定书,哈尔滨中院2023年6月才将过户裁定送达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申诉人提出的参与分配申请是否属于逾期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第五百零七条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申请参与分配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本案中,根据哈尔滨中院查明的事实,执行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后,因姜某一直占有案涉房产,案涉房产未交付申请执行人某有限责任公司,亦未向产权登记机关送达交付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且申诉人反映执行法院将以物抵债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的时间,以及将过户手续送达房管部门的时间均在2023年。在未查清以物抵债裁定送达时间的情况下,黑龙江高院、哈尔滨中院以以物抵债裁定作出的时间,发生在申诉人提交参与分配时间之前,从而认定申诉人提出参与分配申请逾期,实属不当。黑龙江高院(2022)黑执复196号执行裁定、哈尔滨中院(2022)黑01执异440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哈尔滨中院应当在进一步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黑龙江高院(2022)黑执复196号执行裁定、哈尔滨中院(2022)黑01执异440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黑执复196号执行裁定;
二、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1执异440号执行裁定;
三、本案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处理。
审 判 长 李宗诚
审 判 员 向国慧
审 判 员 刘丽芳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燕东申
书 记 员 邵凯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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