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利岩;李兴伟;赵艳平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0114执2179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6-14
案件内容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执2179号
申请执行人:赵艳平,女,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执行人:唐利岩,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执行人:李兴伟,男,199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申请执行人赵艳平与被执行人唐利岩、李兴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4民初19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艳平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唐利岩、李兴伟支付赔款,我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刘军(110221198612071438)为被执行人唐利岩、李兴伟担保偿还赔款,并已支付27179.47元,余款40000元与申请执行人赵艳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2020)京0114民初19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案中止后,若被执行人唐利岩、李兴伟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赵艳平可申请继续执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洪生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高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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