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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田野木业经营部、天津市北辰区怡沃达家具厂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113执1341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3-25
案件内容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执134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田野木业经营部,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村(木材市场内)。
经营者:孙世勇,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怡沃达家具厂,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小贺庄村北创盟自行车北侧。
经营者:佟建长,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执行人:邵明雨,女,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田野木业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怡沃达家具厂、邵明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2)津0113民初125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之事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怡沃达家具厂、邵明雨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 沛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冯赵岩
书 记 员  杨 萍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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