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抢劫罪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号:
无
案由:
抢劫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复核
发布日期:
2024-02-06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冯某,男,汉族,1985年6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平舆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平舆县。2010年9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6月12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1年5月27日刑满释放。2022年4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22年9月29日以(2022)豫17刑初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于2022年12月6日以(2022)豫刑核52533447号刑事裁定,同意原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冯某刑满释放后,因生活失意产生轻生及报复杀人之念。2022年3月13日18时许,冯某在河南省平舆县某厨具店购买一把尖刀,在平舆县租乘被害人程某(女,殁年40岁)驾驶的出租车,意图抢劫车辆前往河南省上蔡县杀害在服刑期间与其有过节的人员。当行至××乡××路与××路交叉口三公里处时,冯某持尖刀逼迫程某停车,程某加大油门向前行驶,冯某持刀朝程某颈部等处连续捅刺30余刀,致程某颈部及全身多处被单刃锐器刺切造成颈部静脉及锁骨下动脉分支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冯某将程某移至副驾驶座位,驾驶劫得的车辆(价值16427元)继续向蔡沟乡方向行驶,后因车辆出现故障,遂将车辆弃于××乡××省道××路,后逃离现场。当晚,冯某拨打110报警归案。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根据被告人冯某指认提取的被害人车辆、作案工具尖刀和其作案所穿的外套、裤子等物证;证明冯某前科犯罪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高某、赖某、王某、党某、马某、方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证明从冯某右手拇指、提取的尖刀、外套和裤子上分别检出被害人程某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治安卡口监控视频和被告人的归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冯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冯某抢劫杀人,持刀捅刺被害人30余刀,致一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冯某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审判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刑核52533447号同意原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凤
审判员 周 军
审判员 李秀元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尚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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