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詹某林,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7月4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8月8日经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新泉,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操端鑫,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抚检刑诉[20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林犯诈骗罪、偷越边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林及其辩护人王新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诈骗事实
1、2013年11月,被告人詹某林通过周某甲峰介绍与被害人吴某军认识,虚构可以承接到某品牌香烟出口项目获取高利,骗取吴某军共同投资该香烟出口项目,以给领导送礼疏通关系、香烟出口项目投标、报检报税等为由向吴某军索要投资款。2013年11月至2017年,吴某军将自有资金及吴某清等人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给詹某林共计人民币2262万元(含毛某辉转账546万元)。
2、2014年,被告人詹某林以做烟草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危某借款240万元,危某发觉被骗后追要其还款,詹某林归还180万元,其余60万元未归还。
3、2018年,被告人詹某林以做烟草生意、排污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借款150万元至今未还。
(二)偷越边境事实
2018年4、5月,被告人詹某林通过朋友以虚假商务资料骗取办理到澳门的商务签注。詹某林拿到该赴澳门商务签注后,于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持该澳门商务签注赴澳门14次(往返28次)。自2019年12月至2023年6月间,被告人詹某林以虚假的定居签证事由赴澳门300多次(往返600多次)。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庭审中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
一、综合证据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各2份,证明:吴某军于2023年5月23日向南城县公安局报案反映,吴某军自2013年至2018年间,被詹某林以投资做烟草生意为由骗取其投资款一千余万元。南城县公安局经调查于2023年6月21日决定以吴某军等人被诈骗案立案侦查。后南城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发现詹某林涉嫌骗取澳门商务签注,并利用该澳门商务签注多次在内地和澳门间往返,于2023年7月20日决定以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立案侦查,与吴某军等人被诈骗一案并案侦查;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詹某林1963年8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
3、前科证明,证明:2009年3月6日詹某参加赌博被金溪县公安局查获,被行政拘留15天并罚款三千元;
4、归案经过,证明:南城县公安局查办吴某军等人被诈骗中,发现詹某林有重大作案嫌疑,经民警电话通知2023年7月3日11时许詹某林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
5、詹某林在建设银行的开户记录及交易流水、詹某林在工商银行的交易流水、詹某林在农商银行的交易流水、詹某林的工商银行和农商银行的POS交易对手信息、南昌西湖区盛世东方商贸城记顺鞋服商行的注册信息、周某甲峰的工商银行开户及银行卡9558881511000081099的交易流水、周某国的银行卡(卡号:62284817514********)的交易流水、周某峰乙工商银行开户及银行卡6215****8594的交易流水、詹某林大额资金流水分析去向表、根据被害人陈述和相关银行转账记录、被告人詹某林和证人周某甲峰的银行交易流水,证明:被告人詹某林骗取到被害人吴某军、毛某辉、危某、胡某等人的资金去向,詹某林以虚假烟草项目投资为由收取吴某军等人投资款后用于通过在归还个人债务、赌博和挥霍消费,均未用于投资烟草生意;
6、詹某林征信情况材料,证明:詹某林自2013年开立贷款150万元的账户已于当年6月还清;于2017年6月30日办理贷款135.5万元自2019年9月詹某林在农商行贷款已出现不能还款,逾期未还款金额达160余万元,詹某林在工商银行的授信协议信息显示詹某林于2019年10月至2021年已被多家法院立案,被告人詹某林以经营烟草出口项目需要投资和资金周转为由以詹某林本人的银行账号和通过周某甲峰、周某国等人收取被害人资金共计2600余万元,詹某林收取款项后有用于转账他人还款、转账给邓某敏、李某璋及通过南昌西湖区盛世东方商贸城记顺鞋服商行、绍兴市美美家纺商行、绍兴市金晖家纺商行、湖口等POS消费,在名某某店、名烟名酒商行及店铺消费等。
7、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詹某林的供述,证明:吴某军给我用于投资烟草生意的钱,我没有用在投资烟草生意上。实际上我一部分用在平时的吃喝玩乐,另外一部分用在归还我之前的债务。我对吴某军说的所谓的烟草生意,开始我是想去做的,但是没有找到人,就没有做上这个生意。吴某军给我投资该烟草项目钱,大概有一千多万元。以我银行流水来认,只要是吴某军或者是吴某军老婆等人,以吴某军名义转账给我的钱,都是我以烟草生意为由让吴某军给我的投资款。中途吴某军要我还钱,因为吴某军投资我的钱有吴找毛某辉、吴某清借的钱,我就将吴某军跟他们两人的借款认到了名下。我让吴某军投资向我转账,都是以带吴某军投资烟草生意,需要进行打点、疏通关系为由,通过周某甲峰让吴某军转账的。周某甲峰那段时间是跟着我做事的,而且吴某军与周某甲峰认识,但转账等这些都是我意思,周某甲峰只是传话、办事的人。我实际没有将吴某军的资金用于烟草生意的打点及疏通关系。部分用于还之前我做生意亏了本欠了别人的钱,但是具体是因为什么生意亏本欠的钱,记不清。吃喝玩乐就是平时在外面吃饭、抽烟、喝酒,还有KTV唱歌等等。这些钱的具体数额也记不清楚了。吴某军中途向我要还钱,大概是在2019年左右我更换手机,因为当时吴某军催我还钱催的很紧,我当时没有钱还不了他钱,催的实在没办法,只能先换个手机号,暂时不跟他联系,目的是不想让他联系找到我。吴某军索要还款后,我没有与吴某军制定相关还款计划或协商。因为我烟草生意没有去做,但是他投的钱又全部被我花掉了,又没有钱还他,只能够先躲着他。我喜欢买一些奢侈品、高级货。借此包装自己,给别人一种很有实力的感觉。我将吴某军投资做烟草生意的钱转给邓某敏。是因为当时我要去澳门赌博,找他去兑换澳门赌场的筹码。具体转给邓某敏多少钱不记得了,大概有一、两百万左右,具体要看银行流水。阅看我银行流水明细后,我2014年9月26日转给了邓某敏90万元。我很早之前认识胡某,我在检察院供认我还在2018年借了胡某150万元。我通过危某借了200万元,还欠危某未还款。
二、被告人詹某林骗取被害人吴某军、毛某辉钱款共计2262万元的事实证据:
第一组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
1、被害人吴某军陈述,证明:2013年,我通过朋友周某甲峰认识了詹某林。詹某林对我说他认识北京烟草专卖局的局长凌某兴,说有一个中华香烟出口的生意,他说可以找凌某兴拿到这个出口的指标。软中华香烟进货价格只要230元每条,他可以拿到五十五万箱(一箱五十条)左右的出口量,而且他们卖烟一条可以卖到六百元左右。我同意投资后,通过我个人工行尾号6865账号、农商行尾号0722账号、其前妻万某花的农行尾号1810账号、我妻子王某甜工行卡尾号8090及亲友吴某清的银行账号转给詹某林及詹某林指定的周某甲峰及周某甲峰父亲周某国、弟弟周某峰乙的账户共计2262万元。其中含有吴某清和毛某辉的1000多万元。我被詹某林诈骗资金发生于2013年11月至2017年12月间,与詹某林介绍我前期入股参与的2018年3月份承建的南城县徐家圳上到浔溪的农村公路改造项目退股资金无关,我未参与承建麻源水库至抚河段河堤景观治理项目;
2、吴某军的辨认笔录,证明:吴某军从十二张男性一免冠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詹某林是以虚构的烟草出口项目诱骗其投资诈骗其投资款的人;
3、被害人毛某辉陈述,证明:2014年我通过朋友吴某军和周某甲峰介绍认识了詹某林。2014年在吴某军的厂里,詹某林、吴某军、周某甲峰跟我说,詹某林有烟草出口生意、工程项目、南城长运汽车站项目需要资金周转,烟草生意上说要在海关开票、送礼什么的,其他的工程项目没说具体用途只说需要资金周转找我帮忙,他们三人跟我说的是钱会很快出来,不要多久,最多一个月。我答应后在2014年12月就陆陆续续分几批次转给了吴某军大概500万元左右,然后吴某军再转给了詹某林做生意周转。我基本上是通过银行卡(银行:农商银行,卡号:6226********,卡号:6226********;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银行:中国邮政银行,卡号:6210********)转给吴某军或吴某军的亲戚万群的银行卡(卡号其不记得了)上。詹某林个人没有承诺我什么好处,詹某林、吴某军、周某甲峰说等项目弄好资金回笼按外面借款利息还款,另外再给我10万元的分红。我一个月后问詹某林还钱时,詹某林说他是用于烟草项目,钱在海关报税拿不出来,要再过三个月才能拿回来。我后催詹某林还款一直未还。直到2019年初,詹某林把我、吴某军、吴某清、周某甲峰叫到了抚州一家茶馆结算债务。几人结算得出我总共转给了詹某林510多万元,吴某清转给了詹某林也有500多万元。我通过吴某军账号转的钱金额不止转了510万元,而詹某林当时出具的借条借款金额为510万元是因为当时我和吴某军之间有合伙做生意的利润没有给吴某军,所以吴某军就拿和我做生意差的钱抵扣了一些,最终就确定出了詹某林借款金额510万元,在结算时由詹某林向我出具借据。我追詹某林还款,到2020年下半年我就联系不上也找不到詹某林;
第二组证人证言
1、证人周某甲峰证言,证明:2014年左右,我介绍詹某林认识吴某军后,詹某林和我就推荐烟草生意给吴某军。吴某军就开始在詹某林那里投资该烟草生意。之前我觉得詹某林是真实在做烟草生意,但后面吴某军在詹某林那里投的钱迟迟没有回应,我给詹某林也借了很多钱,最终也没有见有投资回报,最后詹某林为了躲债、躲到了广东那边,我就觉得詹某林可能压根就没有去做这个烟草生意。詹某林以做烟草生意的名义向吴某军要投资款,有说给领导送礼、烟草出口交税等等理由跟吴某军要投资款,有时候是詹某林直接跟吴某军要钱,有时是詹某林跟我说,然后我转达给吴某军。吴某军应该都是银行卡转账给詹某林投资做烟草生意,有一些钱是转给我或者我弟周某乙峰、我父周某国的卡上,其他的都是直接转给詹某林的。我一共收取了吴某军烟草生意的投资款以我银行流水为准。吴某军转给我的烟草生意投资款,我并未将所有的投资款都转给詹某林,是因为我和詹某林之间本来就有其他的生意,加上詹某林做烟草生意也让我帮他借了很多钱,那些未转给詹某林的钱都是詹某林叫我留下来付给别人的利息。本来这些利息也是詹某林让我帮他借钱产生的,现在借的这些钱都还没有还清,詹某林也没有帮我把借款还清。詹某林平时的消费水平非常高。詹某林会赌博,赌的都是比较大。我只是在外面听说詹某林赌博输了很多钱。我在外面听人说詹某林会经常去澳门赌博,詹某林就跟我说他就去过一、两次澳门赌博,没输多少钱。吴某军找詹某林归还投资款时,詹某林还不上钱了就直接躲到广东那边去了;
2、证人吴某清的证言,证明:我通过朋友周某甲峰介绍认识了詹某林,2013年至2014年间我帮吴某军转过一、两百万给詹某林。在吴某军的协调下,后面我与吴某军、毛某辉及詹某林在一起清算过账目,吴某军总共欠我580万(包含我打给詹某林的钱),詹某林欠吴某军580万,所以詹某林后面打了一张580万的欠条给我,詹某林打了一张600万的借条给毛某辉。当时他们在一起清算债务主要是算我和毛某辉的钱。
第三证据书证
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吴某军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的交易流水,证明: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该账号向詹某林、周某甲峰账号转账的记录,该书证与被害人吴某军第四次陈述和证人周某甲峰的证言能相印证,证明该账号向詹某林、周某甲峰两人转账所谓烟草出口项目投资款共计785万元;
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吴某军农商银行6226****0722自2013年11月至2022年6月(之后停用无记录)的交易流水,证明:该账号向詹某林、周某甲峰及周某国有转账,其中15笔经被害人吴某军和证人周某甲峰核对共计845万元是应詹某林要求投资所谓烟草出口生意的投资款;
3、调取万某花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的交易明细记录、王某甜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的银行交易流水,见银行数据电子光盘,证明:吴某军通过万某花的帐户转给詹某林492万元,通过王某甜的账户转给詹某林40万元;
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调取吴某清农商银行卡(卡号:6226********的交易流水,证明:吴某军通过吴某清账户转詹某林100万元;
5、调取证据通知及调取毛某辉的农商行6226********账号银行交易流水,调取证据通知及调取毛某辉农业银行尾号5569账号的交易流水,见银行数据电子光盘,证明:毛某辉通过该账号有向吴某军银行卡尾号0722转账的记录;
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转账回单和记录共七份,证明:毛某辉于2023年9月13日向南城县公安局提供其保管的借条一张、汇款凭证柒张、借条,证明:詹某林于2019年2月11日出具,詹借到毛某辉人民币510万元,并注明此款于2014年12月20日通过吴某军的账户转给詹某林,承诺分期还款,并于2020年12月全部还清。2014年6月24日毛某辉农村信用社账户尾号4996账号转入吴某军农商行尾号0722账户96.5万元;2014年12月20日毛某辉通过一企业账号转账350万元到吴某军尾号0722账户,当天吴某军该账户即将该350万元转给詹某林尾号4079账户。2014年12月21日毛某辉邮行621……0209收到621……0079账户49万元,同月24日毛某辉邮行621……02090209账户汇款给吴某军622……6865账户49万元。2014年12月24日毛某辉622……4996账号转给吴某军尾号6865账号51万元;2014年12月24日毛某辉农业银行尾号5569账号转给吴某军工行账号96万元。
三、2014年,被告人詹某林以做烟草生意需要资金为由诈骗危某借款60万元的证据。
1、被害人危某陈述,证明:詹某林在2014年左右,对我说他跟中国烟草总局有熟人,帮我女儿弄去烟草局上班的指标应该是没有问题。在詹某林答应帮忙期间,詹某林找我借钱做烟草生意,我联系了弟弟危某平转了40万给詹某林。大概一两个月后,詹某林将该40万元连本带息还给了我弟危某平。后詹某林又以做烟草生意需要钱去弄烤烟房让我借钱。我考虑他之前还钱比较爽快及詹说他在烟草总局有熟人,我当时就帮他找到我弟危某平、邻居游贵顺、同学邹某福借钱。我弟出借了80万,我邻居100万,邹某福20万,共计200万借给了詹某林。借后三个月詹借口说他浙江的一个合伙人卷了钱跑路为由不能还款,我一直追詹还款,詹后还了140万元是打到我弟弟危某平的农业银行卡号:6228********内。我后来追詹某林款,直至2019年的时候,直接联系不到詹某林,电话打不通,人也找不到,现仍有60万元未归还。詹某林压根未帮我女儿安排进烟草部门工作,耽误我女儿没得班上。詹某林会赌博。之前我见过詹打一、两百元一炮的麻将,后面我借完钱后,我在外面听说詹某林在外面赌很大的博,我还劝过詹某林,叫他不要在外面赌那么大的博,当时我就很担心他赌博输了很多钱还不了钱;
2、危某平农业银行卡号:6228********交易流水,证明:危某平该账户自2014年5月至2016年11月收到詹某林工行尾号4079账号转来的还款共计147.38万元;
3、詹某林工商行尾号4079银行卡交易流水,证明:该账户自2014年5月至2016年11月向危某平农行尾号9767账号转账还款共计147.38万元,2014年5月9日还第一笔106万的前一天吴某军工行尾号6865转入该账户260万元,后自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每月还3万元或4.4万元,至2016年11月还10万元的钱款来源多为吴某军和周某甲峰账户转来款项。
四、被告人詹某林诈骗借款人胡某150万元的证据:
1、借款人胡某陈述,证明:2009年我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詹某林。2018年,詹某林跟我说做烟草生意、排污等项目找我借钱150万元,但是这个钱他一直都没有还款,我已经到法院起诉了詹某林和他儿子詹某平,因为当时詹某平给詹某林做担保的。我借钱和还钱基本都是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我借给詹某林的钱基本上都是用其银行卡转给詹某林的银行卡,詹某林还款有时候会用他的银行卡和其他人的卡(他儿子詹某平、儿媳妇赵某平)转给我或者我老婆胡某红的卡上。我个人银行卡有好多张,自己记得的有中国工商银行的卡(卡号:6222********,户名:胡某),中国银行卡(卡号:6217********),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22********,户名:胡某),其他的卡没怎么用,我不记得了。詹某林一张农商银行卡(卡号:6226********,户名:詹某林),还有一张是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户名:詹某林),詹某平和詹某林儿媳妇赵某平的卡号其不记得了。詹某林在2014年5月19日、2015年3月12日分别通过他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转了509500元、一笔69700元给你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上,这个钱就是詹某林还其的钱。我从来没有见到过詹某林做过烟草生意,当时詹某林借其150万元说要做烟草生意之后,这个生意一直没有音信,也没有还钱给我。我问原因,当时詹某林说生意出了问题结不了账,我就跟他说去帮他解决,但是詹某林至始至终都没有带我去看过他说做的烟草生意,我就怀疑他压根就没有做这个烟草生意;詹某林会赌博。之前只知道詹某林会在南城赌博,2017年左右,詹某林的小老婆徐小燕有一次跟我打电话告诉我詹某林会去澳门赌博,叫我去劝下詹某林,但詹某林否认赌博。詹某林平时的消费水平挺高,当时就是带名表,穿名牌衣服,用名牌包,而且这些奢侈品都换的比较勤,他带的名牌的表其都见过两三块;
2、胡某红的工行尾号6045账号的转款记录,证明:2018年4月28日,该账号向詹某林工行尾号4079账号转账两笔各100万和50万元共计150万元,转账附言注明:詹某林借款购买烤烟设备;
3、詹某林工行尾号4079账号的交易流水,证明:我2018年4月28日分两笔收到胡某红的转款共计150万元与余额合计191万余元随后三天内用于转给何某珠10万、胡某平10万、陈某侠50万、过初平100万及绍兴美美纺织商行消费20万等开支。
4、被告人詹某林的供述,证明:我很早之前认识胡某,与胡某有很多经济往来。我做资溪某某厂时,借过他一些钱,已经还掉了。2012年左右我为了做抚州长运项目跟他借了几百万元,还了一部分给他。还胡某的钱有从吴某军投资转来做烟草生意的钱。以银行交易流水为准。我在检察院供认我还在2018年借了胡某150万元。
除此之外,借款人胡某及担保人詹某平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
1、借款人胡某向法庭提交的“关于与詹某林、詹某平民间借贷150万元不属诈骗的情况说明”;
2、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的(2021)赣0103民初3484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詹某林归还胡某150万元借款及利息;詹某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2021年10月26日南昌中院(2021)赣01民终3516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胡某全部诉讼请求;
4、2022年9月5日江西省高院(2022)赣民申1135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南昌中院再审本案;
5、2023年4月24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赣01民再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西湖区法院重审;
6、担保人胡某向法庭提交的“关于与詹某林、詹某平民间借贷150万元不属诈骗的情况说明”。
(二)偷越国(边)境事实
2018年4、5月,被告人詹某林通过虚假商务资料骗取办理赴澳门的商务签注。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詹某林持该澳门商务签注赴澳门14次(往返28次)。2019年12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詹某林以虚假定居签证事由赴澳门300多次(往返600多次)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庭审中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
1、书证詹某林出入境记录,证明:詹某林自2014年8月始至2015年6月间,通过旅游签证往返澳门40余次,2018年7月7日至2019年3月7日办理了APEC商务旅行卡签证往返澳门28次,2019年3月12日至2023年6月间,通过定居签证方式往来澳门600多次;
2、调取证据通知书及《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证明:詹某林使用了虚假的广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赴港澳商务活动函申请办理商务签注出入澳门的事实;
3、《证明》经查询全国公安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及国家
移民局综合数据,应用平台等未发现詹某林办理过中国澳门的定居签证。其于2019年12月份后以定居签证出入澳门为非法;
4、被告人詹某林供述:2018年4、5月左右,我通过朋友“卞某”介绍认识了“阿某”。“阿某”帮我办了赴澳商务签注,具体怎么办的我不知道,但我在境内广西或广东没有商务活动去澳门。我拿到该赴澳商务签注后,于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持该澳门商务签注赴澳门十多次(往返二十八次)。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显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领导干部关系及投资烟草出口项目事实,骗取被害人吴某军、毛某辉、危某及胡某等人的资金共计2472万元,用于偿还其本人之前债务、赌博、挥霍等,诈骗金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詹某林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国家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出入签证,频繁多次出入国(边)境,其行为又构成偷越国(边)罪;应以诈骗、偷越国(边)境罪追究被告人詹某林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詹某林及其辩护人王新泉提出:1、詹某林以给领导送礼疏通关系、香烟出口的项目需要资金、香烟出口报税等为由,向吴某军等人索要投资款共计2472万元,应当扣除这些项目的前期费用,2019年2月,詹某林、吴某军周某甲峰、毛某辉、吴某清等人共同结算,将吴某清580万元借条、毛某辉510万元借条、吴某军200多万元统统计算在詹某林名下。詹某林出具了借条,借条金额可以在诈骗数额中可以扣减。2、被告人詹某林拿到该赴澳门签注后,赴澳门14次(往返28次),以虚假的定居事由签证赴澳门300多次(往返600多次),起诉书这样的认定仅仅就是詹某林一个人口供,没有旁证材料,明显证据不足。况且南城县公安局对该案也没有管辖权。3、詹某林在本案中具有投案自首情节。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是,被告人詹某林诈骗他人钱款共计247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且其无能力归还被害人款项,给被害人造成巨大财产损失;被告人詹某林不如实供认频繁出入澳门的真实目的,且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出入境部门出入境商务签证,同时构成偷越边境罪,两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
庭审中,被告人詹某林及其辩护人王新泉对公诉人所举证据不持异议,被告人詹某林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吴某军、危某2322万元事实及偷越边境事实没有异议。经审查,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应予认定。
控辩双方对借款人胡某出具的“关于詹某林借款150万元属民间借贷、不属诈骗的情况说明”、借款担保人詹某平出具的“关于詹某林借款150万元属民间借贷、不属诈骗的情况说明”、詹某平出具的还款承诺书、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赣0103民初3484号民事判决书、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1民终3516号民事判决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赣01民再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进行了质证。本院认为,虽然詹某林虚构事实向胡某借款,且此款用于归还他人借款或其挥霍,但詹某平提供担保,承担还义务,且詹某平没有诈骗故意,有还款行为,詹某林、詹某平、胡某均认为该150万元属民间借贷,该款在案发前已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在法院进行了诉讼,不应作为诈骗金额处理。
综合上述证据分析,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胡某民间借贷150万元外)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给领导送礼疏通关系、香烟出口的项目需要资金、香烟出口报税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军、危某人民币232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詹某林违反边境管理法规,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国家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出入签证,频繁多次出入边境,其行为又构成偷越边罪。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詹某林犯诈骗罪的罪名、偷越边境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应予确认;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詹某林犯诈骗的数额应扣除向胡某民间借贷150万元,诈骗金额为人民币2322万元。被告人詹某林具有坦白情节,但因其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没有退赔被害人损失,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不予以从轻处罚。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支持。
被告人詹某林及其辩护人提出,詹某林以给领导送礼疏通关系、香烟出口的项目需要资金、香烟出口报税等为由,向吴某军等人索要投资款共计2472万元,应当扣除这些项目的前期费用,2019年2月,詹某林、吴某军、周某甲峰、毛某辉、吴某清等人共同结算,将吴某清580万元借条、毛某辉510万元借条、吴某军200多万元统统计算在詹某林名下。詹某林出具了借条,借条金额可以在诈骗数额中可以扣减。经查,被告人詹某林这些项目的前期费用属犯罪成本,不应在犯罪总金额中扣除这些项目的前期费用。虽然詹某林、吴某军、周某甲峰、毛某辉、吴某清等人共同结算,将吴某清580万元借条、毛某辉510万元借条、吴某军200多万元计算在詹某林名下,詹某林出具了借条,但是,该行为并不能改变被告人詹某林诈骗的性质。被告人詹某林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与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信。
被告人詹某林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詹某林拿到该赴澳门签注后,赴澳门14次(往返28次),以虚假的定居事由签证赴澳门300多次(往返600多次),起诉书这样的认定仅仅就是詹某林一个人口供,没有旁证材料,明显证据不足。况且南城县公安局对该案也没有管辖权。经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某林犯偷越边境罪,有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詹某林出入境记录、APEC商务旅行卡签证、虚假的广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赴港澳商务活动函、《证明》等相关书证及被告人詹某林的供述,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詹某林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与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信。
被告人詹某林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詹某林在本案中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詹某林到案接受讯问后没有及时如实供述,在第四次讯问后才如实供述,不符合自首的条件。被告人詹某林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与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詹某林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詹某林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责令被告人詹某林退赔被害人吴某军2262万元人民币(含毛某辉转账546万元)、退赔被害人危某60万元人民币(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