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娟与王某、邢某博继承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104执5320号
      
      
        案由:
        继承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12-28
      
    案件内容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104执5320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娟,女,194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某卫(王某娟之子),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王某,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邢某博,男,199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申请执行人王某娟与被执行人王某、邢某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津0104民初185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对于上述判决中第四项,被执行人王某向申请执行人王某娟给付1054.37元;判决第五项,被执行人王某向申请执行人王某娟给付17695.75元;判决第六项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某娟与被执行人王某于9月27日双方达成协议,按照9月27日当天的股票实时价格进行了折算,被执行人王某向申请执行人王某娟支付37615元后,被继承人邢红军持有的中青旅3000股、万华化学100股、杭州解百100股、梅雁吉祥100股、玉龙股份100股、恒润股份8044股、洛阳钼业7600股、天茂集团100股、鲁西化工100股、佛塑科技100股、双鹭药业150股、嘉应制药4600股、大富科技200股、信维通信100股、东方国信100股共计15支股票按照当日折算价格由王某分得;判决第一项,大香公路176号悦园××幢××单元××室房屋因存在抵押贷款未结清;判决第二项,大厂回族自治县华清园6号楼3单元101房屋因被查封且有抵押贷款未结清;判决第三项,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中央美院东侧、夏威夷南路南侧茂宜住宅小区A7-4-101房屋被法院查封,上述三套房产均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津0104执53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风利
审判员  刘天宇
审判员  李 亚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尹薪婷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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