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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天津某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2执复505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5-05-22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2执复505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主要负责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保鸣,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逸,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某,女,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天津某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恒。
复议申请人北京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以下简称某某支行)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津南法院)(2023)津0112执异96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津南法院在执行某某支行与杨某、天津某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拍卖了杨某名下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道××道××号不动产(以下简称案涉房产),并将拍卖所得款项中的111400元支付给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丽法院),某某支行对此向津南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津南法院查明,某某支行与杨某、某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该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津0112民初28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200000元及至2018年1月2日的利息、罚息1033836.45元;二、被告杨某按照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偿还原告北京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自2018年1月3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产生的利息、罚息;三、如果被告杨某到期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杨某所有的坐落于空港经济区××道××道××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的价款在原告对被告杨某享有的全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天津某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杨某尚欠原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天津某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后,对于其在保证范围内清偿的债务,有权向被告杨某追偿。如被告杨某、被告天津某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3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60元,合计54298元,由被告杨某、被告天津某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津南法院对杨某名下案涉房产进行处置,并在处置后向东丽法院发还111400元不服。
津南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该院向东丽法院发还的111400元为首封当事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并无不妥,某某支行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对其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某某支行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某某支行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津南法院(2023)津0112执异966号执行裁定,发回津南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依法裁定。事实和理由:虽然某某支行对案涉房产系轮候查封,但该房产系在某某支行案件的司法拍卖中成交,获取的拍卖价款应当用于偿还某某支行案件的债务。本案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仅应指某某支行案件中的案件受理费4843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60元、执行费53841元和拍辅费25210元,与其他权利人案件的债权均无关,即便是首封权利人,在某某支行债权未获清偿的情况下,也不应获得任何拍卖款项清偿。清偿完毕某某支行案件中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后,剩余拍卖款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继续用于清偿被执行人欠付某某支行的利息、主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和《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某某支行对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津南法院在某某支行优先债权未获清偿完毕的情况下将拍卖款发还至其他案件的普通债权,侵害了异议人的优先受偿权。另外,(2021)津0112执恢586号案件中,有首封法院向津南法院发的(2015)丽执字第265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有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发的(2022)津0102执恢160号参与分配函和参与分配申请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本案津南法院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某某支行对于津南法院直接向首封法院发还111400元的行为丧失了针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的救济途径。津南法院向首封法院发还111400元后,卷宗中无东丽法院向津南法院开具的对应收款凭证,款项去向的证明材料不够全面。
本院查明,2021年6月9日津南法院向东丽法院出具(2021)津0112执恢586号商请移送函:“北京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与杨某、天津某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8)津0112民初2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20年6月10日轮候查封了杨某名下坐落于空港经济区××道××道××号不动产。贵院于2018年9月27日以(2015)丽执字第2656号裁定书首封杨某名下坐落于空港经济区××道××道××号不动产,至今未予处置。现北京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以其具有抵押权为由,向我院申请对杨某名下坐落于空港经济区××道××道××号不动产进行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请贵院在收到本函之日起15日内向我院出具移送执行函,将被执行人杨某名下坐落于空港经济区××道××道××号不动产移送我院执行。”后东丽法院向津南法院出具了(2015)丽执字第2656号移送执行函:“你院(2021)津0112执恢586号商请移送执行函已收悉。我院于2018年9月27日以(2015)丽执字第26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某名下坐落于空港经济区××道××道××号房屋一套。鉴于你院(2021)津0112执恢586号执行案件债权人对该查封房屋享有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优先权),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及你院来函请求,将上述查封财产移送你院执行,对该财产的续封、解封和变价、分配等后续工作,交由你院办理,我院不再负责。请你院在后续执行程序中,对我院执行案件债权人丰泽军、王艳作为首先查封债权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依法予以保护,并将执行结果及时告知我院。我院(2015)丽执字第2656号案件相关费用及债权申报如下:一、我院(2015)丽执字第2656号案件未执行的案件受理费36000元、保全费5000元;二、我院(2015)丽执字第2656号案件未执行的案件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60万元。三、案件执行费70400元。”
另查明,2022年7月26日,东丽法院作出(2015)丽执字第26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提取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杨某名下坐落于空港经济区××道××道××号房屋拍卖款111400元(案件受理费360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0400元)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院对津南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津南法院向东丽法院支付案涉房屋拍卖款中的111400元,系基于东丽法院(2015)丽执字第2656号执行裁定,并非津南法院的执行行为。某某支行向津南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审查范围。津南法院驳回某某支行的异议请求欠妥,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津南法院(2023)津0112执异966号执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3)津0112执异966号异议裁定;
二、驳回北京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的异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健
审 判 员  周吉成
审 判 员  吕守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潘程锦
书 记 员  陈 安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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