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号:
        无
      
      
        案由:
        故意杀人 强奸 抢劫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复核
      
      
        发布日期:
        2024-02-06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孙某,男,汉族,1990年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住所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2020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在押。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一案,于2021年6月10日以(2021)内07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于2021年12月23日以(2021)内刑核59号刑事裁定,同意原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20年11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来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某小区,在该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听到被害人王某甲(殁年33岁)居住的401室有男女发生性关系的声音,遂产生强奸、杀人之念。当日22时许,孙某冒充三楼住户,以卫生间漏水为由,先后两次敲门进入王某甲家,观察王某甲家室内情况,确认王某甲的女朋友王某乙(被害人,时年23岁)睡在王某甲家北侧卧室。次日零时许,孙某第三次进入王某甲家,趁王某甲查看马桶是否漏水之机,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捅刺王某甲颈部等处多刀。王某甲起身跑到防盗门附近倒地,因右颈静脉、右颈动脉断裂大失血死亡。随后,孙某持刀进入北侧卧室,用随身携带的尼龙扎带、胶带等物将王某乙捆绑、封口、蒙眼,强行与王某乙发生三次性关系。其间,孙某将王某甲尸体拖至南侧卧室,并擦拭地面血迹。之后,孙某劫取王某乙的玉质手镯(价值3800元),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现场提取的尖刀、尼龙扎带、胶带、烟头,从被告人孙某处提取的玉质手镯、孙某作案所穿的衣服等物证;证人杜某、赵某、包某、樊某等的证言;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证明从孙某的裤子上检出被害人王某甲基因型,从捆绑王某乙双手的胶带、现场烟头上均检出孙某基因型,从尖刀刀把、王某乙体内及孙某生殖器上均检出孙某和王某乙混合基因型的DNA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小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孙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应依法并罚。孙某深夜骗入被害人住宅,实施杀人、强奸、抢劫,致一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内刑核59号同意原审对被告人孙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翁彤彦
 审 判 员 钟彦君
 审 判 员 严 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郑 晨
 书 记 员 宋肖颖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