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抢夺罪死刑复核裁定书
案号:
无
案由:
抢劫 强奸 故意杀人 抢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复核
发布日期:
2024-02-05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大英县,小学文化,无业,住大英县××镇××村。2014年11月25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1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抢夺罪一案,于2021年3月31日以(2021)川09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于2021年12月29日以(2021)川刑核84165212号刑事裁定,同意原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一、抢劫、强奸、故意杀人事实
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唐某某至四川省大英县××镇××山庄与××禅院之间路段守候,伺机抢劫。当日14时30分许,唐某某将途经此处的被害人胡某甲(女,殁年60岁)拖进草丛,劫取胡某甲现金30余元及OPPO牌手机1部(价值750元),并强行与胡某甲发生性关系。唐某某用手掐胡某甲颈部、用从现场旁边简易棚内割下的布条勒住胡某甲颈部后,将胡某甲拖至草丛深处的茅坑内,致胡某甲死亡。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根据被告人唐某某指认提取的被害人胡某甲的挎包、内裤、拖鞋、钥匙及唐某某从现场带走的作案工具布条,扣押的唐某某向他人出售其所劫的胡某甲手机;手机销售登记信息,住宿登记信息,火车票购票记录,监控视频截图;证人滕某甲、滕某乙、胡某乙、廖某、邓某甲、余某某、彭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白某某、魏某、李某甲、叶某某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整体分离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唐某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二、抢夺事实
2020年7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公交站台,趁被害人李某乙不备,夺走其佩戴的黄金项链1根(价值1789元)。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黄金项链销售单、回收黄金报备记录,证人尹某某、邓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唐某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在抢劫过程中强行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为灭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应依法并罚。唐某某杀人灭口,犯罪性质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刑核84165212号同意原审对被告人唐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勋
审 判 员 陆世慈
审 判 员 郭艳地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房 军
书 记 员 杜文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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