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某与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118执5144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25
案件内容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118执5144号
申请执行人:葛某某,男,1979年1月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葛某某与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葛某某依据本院作出的(2024)津0118民初506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9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吴某某已经主动偿还葛某某案款75018元。
二、剩余案款134982元,由吴某某于2025年2月26日偿还30000元,由吴某某于2025年5月30日之前偿还80000元,由吴某某于2025年10月31日之前偿还24982元,至此全部偿还完毕。
三、葛某某同意解除对吴某某采取的全部强制措施。
四、若吴某某按期履行,双方别无其它争议;若吴某某未按期履行,葛东华有权随时就未给付全部数额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4)津0118民初50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 茹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岳世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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