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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鹿某其他案由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最高法执监116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7-03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最高法执监116号
申诉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东港市。
申请执行人:鹿某,女,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
申诉人王某某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2023)辽执复11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诉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诉请求,纠正(2022)辽06执异102号裁定关于驳回异议人王某某其他异议请求部分,撤销(2023)辽执复116号裁定,发回重新审查。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拍卖案涉财产采取线下方式进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的相关要求。二、案涉财产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规定的必须委托评估的情形,执行法院委托评估并以此确定保留价,并以每亩8000元抵顶债务,侵犯申诉人的权利。三、“一处闸门”为排水闸门,为53亩虾池共用,且53亩虾池为农用地,执行法院将其按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地上建筑物时附着物一并转移的规则予以转移,适用法律不当。四、申诉人的债务经与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抵消,义务依法履行完毕,(2021)辽06执恢115号执行裁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均难以成立,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拍卖的方式是否违反规定的问题
《网拍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网拍规定》的通知第二部分第(二)项规定:《网拍规定》施行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开展司法拍卖工作过程中应严格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不宜采取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报经执行法院院领导审批后可采用委托拍卖方式或其他方式对涉案财产进行变价。本案中,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丹东中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决定线下拍卖,并在委托拍卖前已经报经该院领导批准,故本案拍卖方式并未违反相关规定。
(二)关于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是否适当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第八条规定:“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确定参考价的适当方式。本案中执行法院依法以委托评估的方式确定参考价,并无不当。在三次拍卖均流拍后,以最终的保留价以物抵债也符合规定,并未侵犯申诉人的合法权利。
(三)关于“一处闸门”的认定及处置问题
执行法院对案涉土地租赁使用权和该处闸门一起评估,并依法拍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诉人提出该处置行为适用法律不当,缺乏依据。
(四)本案是否执行完毕的问题
申诉人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债务已经履行完毕。辽宁高院以未确定申诉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为由,不支持其撤销(2021)辽06执恢115号执行裁定的请求,并无不当。关于申诉人抵销债务的数额及其需要继续履行债务的数额,执行部门可以在执行中进一步明确。
综上,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申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诉人王某某的申诉请求。
审 判 长 毛立华
审 判 员 熊劲松
审 判 员 尹晓春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邵夏虹
书 记 员 谷雨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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