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科技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0105执10320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2-07
      
    案件内容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执1032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周某。
被执行人: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股份公司)与被执行人某科技有限公司、周某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5民初27817号生效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某科技有限公司、周某清偿债务465629.04元及利息等款项。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传唤了二被执行人。经在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北京高院网络财产查询系统中查询,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中,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大街支行账号11XXX02截至2023年3月17日余额仅1.10元,且有多轮在先查封,除此外,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财产;截至2023年3月17日,周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账号62XXX78余额2654.57元、兴业银行北京望京支行账号32XXX54余额1206.61元、工行北京万寿路南口支行账号02XXX78余额512.37元、网络资金累计余额500余元。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冻结了上述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实际冻结资金约3000元。另外,针对周某名下不动产,本院执行查询显示其名下位于山东省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21)胶州市不动产权第XXX号,规划用途为“仓储”。经询,周某提交了针对该仓储用房已在数年前售卖他人的凭证,证明该不动产已不具备司法处置条件。
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
2023年9月26日,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周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周某一次性交付80000元款项,双方纠纷解决。当日,周某向本院案款收款账户交纳上述80000元款项。2023年10月8日,本院对周某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解除查封。
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有权对生效判决认定的给付义务达成执行和解意见,现周某已根据双方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如期足额履行完毕,符合执行完毕的认定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审判员  黎伟伟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席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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