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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0491执3156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2-20
案件内容
北京互联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491执31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月坛支行。
被执行人:某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徐某某。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月坛支行与某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月坛支行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标的额人民币1992327.52元。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已通过法院统查系统、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网络资金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徐某某名下银行账户78900元,法院已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徐某某名下与他人共同共有的位于XXX不动产,法院已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3年8月17日起至2026年8月16日止;被执行人徐某某名下无保险、无车辆、无证券;网络资金账户金额不足以扣划。
被执行人某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保险、无分支机构、无对外投资、无不动产、无车辆、无证券、无网络资金账户,银行账户金额不足以扣划。
2023年8月10日、10月12日,本院及委托某某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被执行人未到庭谈话。本院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
查封的不动产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执31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熊志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昕豫
书 记 员 邓 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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