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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杨某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0105执恢5836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2-07
案件内容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执恢5836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
申请执行人:周某。
被执行人:北京某公司门诊部。
被执行人:北京某科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杨某、周某与被执行人北京某公司门诊部、北京某科贸有限公司民事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5民初1638号生效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某公司门诊部、北京某科贸有限公司清偿债务961297.00元及利息等款项。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
首执案件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经在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北京高院网络财产查询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实现债权金额为0元,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
2023年7月28日,首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3年9月26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于2023年10月底前付50万元,款项付至本案执行账户(户名:(2022)京0105执28794号、账户:0200059338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正阳门支行),另于2024年6月底前付25万元,款项付至本案前述执行账户,付款完毕后双方纠纷结清。
鉴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同意分期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有权对生效判决认定的给付义务达成执行和解意见。现被执行人已根据双方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如期履行50万元付款义务,符合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同意长期履行继而终结执行的认定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审判员  黎伟伟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席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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