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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淇、吕某燕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1127执247号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09
案件内容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1127执247号
申请执行人:高某淇,男,2016年0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景县。
法定代理人:高某(系申请执行人父亲),199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同上。
被执行人:吕某燕,女,1999年0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景县。
高某淇申请吕某燕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冀1127民初29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5年02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9600元,被执行人应交纳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5年02月07日微信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5年02月0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证券信息、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等进行了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存款账户。
3、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限制高消费名单。
4、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无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债权96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对于本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并听取其意见,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春来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执行员  耿 冲
书记员  张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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