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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芬与刘某、高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634执239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5-22
案件内容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634执239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芬,女,1965年11月24日出生,,住曲阳县。
被执行人:刘某,男,1989年05月13日出生,,住曲阳县。
被执行人:高某,男,1981年01月12日出生,,住曲阳县。
本院在执行张某芬申请刘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61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冀0634执2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彭少锋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冉骐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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