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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津0118执948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25
案件内容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津0118执948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王某某依据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津0118民初854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2月10日立案执行,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被执行人刘某某于2025年3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给付利息44860元和案件受理费8000元;所欠本金1310000元及相应利息(LPR4倍)分十期清偿,第一期131000元及相应利息于2025年6月30日前给付,此后每三个月给付一次本金131000元及相应利息,于当月的最后一天前给付,直至案款全部还清;
2.如被执行人刘某某任何一期未按照约定时间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就未给付的全部款项扣除已给付款项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3.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解除被执行人刘某某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的冻结措施,继续查封其名下坐落于河东区××不动产一处。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津0118民初8541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韩聪聪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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