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京03执1855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7-21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京03执185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执行人:王某。
汕尾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汕仲字26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某公司据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和解需长期履行为由,申请中止执行。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汕尾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汕仲字267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才雪冬
审 判 员  陈利梅
审 判 员  姜 超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敖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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