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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体育中心支行与王某林、黄某敏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
案号: (2024)津0104执恢2406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1-01
案件内容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津0104执恢2406号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体育中心支行、王某林、黄某敏:
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体育中心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某林、黄某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49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2024)津0104执恢2406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64.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执行完毕;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终结执行;
(4)销案;
(5)不予执行;
(6)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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