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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05执异3869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5-05-08
案件内容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05执异3869号
追加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某1公司。
被申请追加人:乔某。
被执行人:某2公司。
权利人某1公司申请执行某2公司一案,本院以(2024)京0105执22728号立案执行。执行中,某1公司申请追加乔某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追加申请人某1公司诉称,请求追加乔某为(2024)京0105执2272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某1公司与被执行人某2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京0105民初595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某1公司据此向本院申请对某2公司强制执行,本院以(2024)京0105执22728号立案受理。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某2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另查,某2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股东乔某认缴出资44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50年10月1日。
以上事实,有企业工商档案、执行卷宗材料、听证会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某2公司的企业工商档案显示乔某认缴出资时间为2050年10月1日,目前尚未到期。现追加申请人某1公司以乔某没有实际出资为由,要求追加乔某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不符合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故对其追加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追加申请人某1公司的追加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张晓勇
审判员  刘 曦
审判员  陈 宇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玮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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