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某某公司与天津某某员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118执5391号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7-02
案件内容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118执539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某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
被执行人:天津某某员会,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
负责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某某,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某某员会(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管理委员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5年3月13日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天津某某员会尚欠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某某公司款项为1482100元,由被执行人于2025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400000元,于2026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0元,于2026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0元,余款482100元由被执行人于2027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若被执行人任何一期未按期给付,申请执行人可就被执行人未给付的全部款项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一次性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4)津0118民初503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桃
审判员 张 陆
审判员 李 凯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魏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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