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栋华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03执296号之二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4-08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3执2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融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六安大学科技园A1栋。
法定代表人:黄贤明。
被执行人:慧华元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西路2号院1号楼六层A2-602。
法定代表人:田延军。
被执行人:董栋华。
被执行人:田延军。
被执行人:赵明磊。
被执行人:青岛元亨大有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2567号2107室。
法定代表人:田延军。
被执行人:威海铭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远遥新村北区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久芳。
被执行人:山东大都元亨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胶州湾东路4455号1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田延军。
本院作出的(2022)京03民初2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融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据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大都元亨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光大银行青岛李沧支行x账户。案外人山东省元亨文达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表示自愿将青岛市黄岛区灵山街道办事处应返还其补偿款29346484元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本院冻结其名下用于收取上述款项的招商银行青岛市北支行x账户。此外,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立案执行前被执行人慧华元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本金9220000元、利息963373.23元。申请人安徽融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本案中止执行。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作出的(2022)京03民初2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才雪冬
审 判 员 胡新华
审 判 员 魏志斌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敖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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