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某秀、李某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恢复执行通知书
案号:
(2024)津0104执恢2877号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12-31
案件内容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津0104执恢2877号
天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陈某秀、李某、于凤霞:
申请执行人天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陈某秀、李某、于凤霞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58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次恢复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2024)津0104执恢2877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64.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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