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承璋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京04执303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1-13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4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吴承璋(WU,CHENG-CHANG),台湾地区居民。
被执行人:乐其影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胜辉,执行董事兼经理。
吴承璋(WU,CHENG-CHANG)与乐其影视(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京04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乐其影视(北京)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乐其影视(北京)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乐其影视(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执行中,本院通过查询平台依法对乐其影视(北京)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能查到乐其影视(北京)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3.执行中,本院依法对乐其影视(北京)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通过网络查询、行政机关调查等多种方式均无法找到乐其影视(北京)有限公司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中,本院已对乐其影视(北京)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吴承璋(WU,CHENG-CHANG)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且同意本院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4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卫
审 判 员  贾丽英
审 判 员  李建勋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志鹏
书 记 员  刘子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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