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县某某包装制品厂、张某法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33执恢190号之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17
案件内容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33执恢19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赵县某某包装制品厂,住所地赵县。
主要负责人:安某伟。
被执行人:张某法,男,1987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申请执行人赵县某某包装制品厂申请被执行人张某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5月24日,赵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冀0133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张某法给付原告赵县某某包装制品厂货款31000元、利息15644元(2019年1月1日-2023年3月15日),后续利息自2023年3月16日起,以未支付货款为基准,按年利率12%计算至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元,由被告张某法负担。
本案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执行人员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金融机构存款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和调查。2025年3月17日,本院作出(2025)冀0133执恢1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相关金融机构账户存款。2025年5月29日,本院作出(2025)冀0133执恢19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法在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保单编号为802600003589××××的现金价值及收益。2025年6月9日,本院作出(2025)冀0133执恢19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法名下的银行、财付通存款888元。2025年6月10日,本院作出(2025)冀0133执恢190号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同日,本院作出(2025)冀0133执恢190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经调查和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5年6月10日,本院将财产调查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并征求其终本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由被执行人负担的金钱债务42645.63元尚未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赵县某某包装制品厂申请被执行人张某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确切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玉伟
审 判 员 邢洪波
审 判 员 王保国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施义明
书 记 员 薛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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