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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某某公司与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津0118执1204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7-01
案件内容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津0118执120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某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崔某某,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5年3月14日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崔某某尚欠申请执行人天津某某公司货款377905元及案件受理费7044元、公告费400元,以上合计金额385349元,申请执行人暂放弃利息请求,由被执行人崔某某自2025年10月1日起至2031年11月1日止每年10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某某公司30000元,余款175349元由被执行人于2032年10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付清,若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就被执行人未给付的全部款项扣除已给付款项(折抵本金)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一次性恢复执行,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4)津0118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桃
审判员  张 陆
审判员  李 凯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魏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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