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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xx、天津xx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承认与执行国外仲裁裁决审查国际司法协助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2协外认3号
案由: 未知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承认与执行申请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2-02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2协外认3号
申请人:维xx,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西班牙籍公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xx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吴xx。
申请人申请承认国际体育仲裁院作出的CAS2019/A/66xx号及CAS2019/A/66xx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服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LZA18-02xxx号裁决。2019年12月16日,申请人、被申请人均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出上诉。2020年12月11日,该仲裁院作出CAS2019/A/66xx号及CAS2019/A/66xx号仲裁裁决,支持了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的LZA18-02xxx号裁决中第1、2项内容,并部分支持了第3项内容。申请人依据《纽约公约》(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认可国际体育仲裁院CAS2019/A/66xx号及CAS2019/A/66xx号裁决书;2.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30000欧元(折合210000元人民币);3.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325675欧元(折合2279725元人民币);4.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上述两笔款项自2018年10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5%年利率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22年10月4日为71135元欧元,折合497945元人民币);5.请求由被申请人承担执行费。(上述款项暂计算至2022年10月4日,合计为折合人民币2987670元人民币,欧元汇率按7.00:1计算)。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变更其申请请求为请求承认国际体育仲裁院作出的CAS2019/A/66xx号及CAS2019/A/66xx号裁决书。
被申请人未到庭陈述意见,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11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雇佣协议,协议第27.1约定,本协议以及因本协议或其标的或形成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包括非合同争议或索赔)应受国际足联条例和附属瑞士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协议第27.2条约定,在任何与协议的有效性、解释和/或执行有关的任何争议的情况下,双方同意仅能将争议提交给国际足联主管争议解决机构。因上述协议履行问题,申请人于2018年12月7日向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提出了对被申请人的索赔。2019年7月24日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独任审判员作出裁决,裁决:1、申请人的请求被部分支持;2、被申请人须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30000欧元的未偿报酬,外加5%的年利率,自2018年10月4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3、被申请人须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325675欧元以及150000元人民币,外加5%的年利率,自2018年10月4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4、如果上述款项和上述利息未在上述期限内支付,则应根据要求将本事项提交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审议并作出正式决定;5、申请人提出的任何其他请求均被驳回。2019年12月16日,申请人、被申请人均根据《体育相关仲裁规则》(2019年版)相关条款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出上诉,并要求合并这两个程序。2019年12月23日,国际体育仲裁院办公室代表上诉仲裁庭庭长通知双方CAS2019/A/66xx和CAS2019/A/66xx程序已合并。
2020年12月11日,国际体育仲裁院于瑞士洛桑作出CAS2019/A/66xx号及CAS2019/A/66xx号裁决,裁决内容为:1、部分支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6日对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独任审判员于2019年7月24日所作裁决之上诉。2、部分支持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6日对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独任审判员于2019年7月24日所作裁决之上诉。3、除执行部分第2、3项裁判以外,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独任审判员于2019年7月24日所作其他裁决维持,该部分改判为:a.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30000欧元的未付薪酬净额,并扣除税款,外加5%的年利率,从2018年10月4日起算直至有效付款之日之利息。b.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325675欧元的违约赔偿净额,并扣除税款,外加5%的年利率,从2018年10月4日直至有效付款之日之利息。c.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提供完税证明。4、本合并仲裁程序的费用应由双方平均分担。5、双方应自行承担与本合并仲裁程序有关的法律费用和其他费用。6、驳回其他所有请求。
本案所涉及的仲裁裁决系在瑞士作出,瑞士与我国同为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约定,申请人可以向我国法院提出承认缔约国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的审查重点为涉案裁决是否存在不予承认的情形。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的规定,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需要被申请人请求并提供证据证明的,包括仲裁协议无效等程序性事项;二是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的,包括争议事项不可仲裁以及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政策两项。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到庭进行答辩、质证,未对涉案仲裁协议效力、仲裁员任命及仲裁程序通知、裁决事项是否超裁、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程序等事项提出异议,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事项存在瑕疵,也未提出拒绝承认的抗辩。仲裁裁决事项系因履行雇佣合同引起的纠纷,属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有权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也不涉及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故本案不存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拒绝承认仲裁裁决的情形,应予以承认。
综上所述,依照《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承认国际体育仲裁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的编号为CAS2019/A/66xx号及CAS2019/A/66xx号仲裁裁决。
申请费500元,公告费690元,由被申请人天津xx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常方圆
审判员  付彦彦
审判员  史凡凡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尹长卿
附相关法律规定: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第五条裁决唯有受裁决援用之一造向声请承认及执行地之主管机关提具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始得依该造之请求,拒予承认及执行:
(甲)第二条所称协定之当事人依对其适用之法律有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者,或该项协定依当事人作为协定准据之法律系属无效,或未指明以何法律为准时,依裁决地所在国法律系属无效者;
(乙)受裁决援用之一造未接获关于指派仲裁员或仲裁程序之适当通知,或因他故,致未能申辩者;
(丙)裁决所处理之争议非为交付仲裁之标的或不在其条款之列,或裁决载有关于交付仲裁范围以外事项之决定者,但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可与未交付仲裁之事项划分时,裁决中关于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部分得予承认及执行;
(丁)仲裁机关之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各造间之协议不符,或无协议而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者;
(戊)裁决对各造尚无拘束力,或业经裁决地所在国或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之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者。
倘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之主管机关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亦得拒不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
(甲)依该国法律,争议事项系不能以仲裁解决者;
(乙)承认或执行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九十条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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