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伟与宋某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案号:
        (2024)津0104执4608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1-01
      
    案件内容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津0104执4608号
刘某伟、宋某云:
申请执行人刘某伟与被执行人宋某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津0104民初5551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6月25日申请执行。因本次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2024)津0104执4608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64.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执行完毕。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终结执行;
(4)销案;
(5)不予执行;
(6)驳回申请。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