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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华容区某某租赁经营部、路某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2执1608号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9-20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2执1608号
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华容区某某租赁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贺某天。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鹏飞,湖北耀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路某亚,男,汉族,1983年10月30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区。
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华容区某某租赁经营部依据十堰仲裁委员会(2024)十仲网立30975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十堰仲裁委员会(2024)十仲网立30975号裁决书由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宝志审判员韩冰
审 判 员 户   传   飞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田   艳   艳
书 记 员 李   元   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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