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琳当(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04执114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7-04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4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琳当(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石小琳,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市荣晋品牌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00号1至5号商业楼广州市白云区汇创广场A部分自编A3-201。
法定代表人:冯国钢,经理。
琳当(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荣晋品牌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京04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广州市荣晋品牌策划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广州市荣晋品牌策划管理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州市荣晋品牌策划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执行中,本院将已执行到位案款17889.54元发还申请执行人琳当(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3.执行中,本院通过查询平台依法对广州市荣晋品牌策划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能查到广州市荣晋品牌策划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4.执行中,本院依法对广州市荣晋品牌策划管理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通过网络查询、行政机关调查等多种方式均无法找到广州市荣晋品牌策划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中,本院已对广州市荣晋品牌策划管理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琳当(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且同意本院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4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卫
审 判 员  贾丽英
审 判 员  李建勋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志鹏
书 记 员  刘子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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