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永清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1023执607号之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08
案件内容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1023执6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香。
被执行人:永清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
法定代表人:梁某灵。
关于某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与永清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8日作出的(2024)冀1023民初34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永清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质保金23445.25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查询到××号房××已查封为轮后查封,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申请执行人某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永清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23445.25元及利息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永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冀1023民初34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某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在本案终结执行后,仍可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永清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敬微
审判员 冯建伟
审判员 李永胜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刘哲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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