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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1与周某2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京0108执7940号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4-24
案件内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京0108执7940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1。
被执行人:周某2。
周某1与周某2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京0108民初7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如下:“×××房屋内的西北房屋一间由周某1居住使用,东南房屋一间、西南房屋一间由周某2居住使用,客厅、卫生间、厨房由周某1、周某2共同使用。”申请执行人周某1依据上述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将“位于×××房屋内的西北房屋一间由周某1居住使用”。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经审查发现,本案为确认之诉,生效判决书仅确认了权利主体,并未确认明确的义务主体,也无明确、具体的给付内容,故无明确的执行内容。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周某1释明,其不愿撤回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实质要件应当包括: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具体明确,而本案执行依据并不具备上述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愿撤回执行请求,故对其执行申请应予驳回。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某1依据本院(2022)京0108民初79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毛金柯
审判员  刘 赛
审判员  杨 哲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竹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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